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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5月5日正式生效!

2022-03-11 1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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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该协定将于5月5日在我国生效!


《海牙协定》是适用于工业设计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共同构成工业产权领域三大服务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通过该协定,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一份单一的国际申请后,就可能在若干个缔约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海牙协定》最早文本于1925年11月6日通过,最新文本是1999年文本,于2004年4月1日实施。近年来,《海牙协定》的缔约方不断增加,海牙体系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截至2022年1月24日,《海牙协定》共有76个缔约方,其1999年文本有67个缔约方,包括65个国家和2个政府间组织。


加入《海牙协定》不仅有利于中国积极融入外观设计全球化体系,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助力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走向世界,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球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发展,让世界更加美好。同时,对我国深度参与WIPO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也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2021年6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生效,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由修改前的10年延长至15年,消除了加入《海牙协定》的法律障碍,为加入协定创造了条件。专利法修改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了加入《海牙协定》的国内报批程序,在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相关国内程序。今年1月,经国务院审批同意,我国正式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修改工作,完善通过《海牙协定》途径申请的外观设计审查规则,做好信息化系统和费用体系等配套保障,为国内外申请人利用《海牙协定》体系,开展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保护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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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2009年9月,决定冻结《海牙协定》1934年文本的适用,由此简化和优化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的整体管理。


只有因营业所、住所、国籍或(按1999年文本的规定)惯常居所而与该两个文本中任一文本的缔约方有联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取得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海牙协定》允许申请人向WIPO国际局递交一份申请注册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使外观设计所有人能够以最少的手续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保护其外观设计。《海牙协定》允许只办理一次程序即可登记后续变更和续展国际注册,从而还简化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管理。


国际申请可以按1999年文本、1960年文本或同时按这两个文本办理,具体取决于申请人与之有上述联系的缔约国(下称“原属国”)。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可以直接提交WIPO国际局,或者在缔约方法律允许或有此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该缔约方的工业产权局提交WIPO国际局。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国际申请都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的,而且其中多数是通过WIPO网站上的电子申请界面提交的。


国际申请可以包含最多100项外观设计,只要它们均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分类)的同一类别。申请人可以选择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申请。国际申请必须包括一份或多份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必须指定至少一个缔约方。


国际注册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该公报每周在线发行。视被指定的缔约方,申请人可以请求延期公布,延长期限自国际注册日起,或者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不超过30个月。


申请人指定的每一缔约方可以在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或根据1999年文本,12个月之内,拒绝给予保护。拒绝给予保护所依据的国内法要求,不得是拒绝保护的缔约方的主管局依国内法所必须完成的手续或行政行为。如果某一被指定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发出驳回通知(或者这种驳回随后被撤回),国际注册即拥有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在该缔约方被授予保护的效力。


保护期为五年,根据1960年文本可以至少以五年为期续展一次,根据1999年文本,续展两次。如果缔约方的立法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在该缔约方应根据国际注册及其续展,对被提交国际注册的外观设计给予同样长的保护期。为了便于最不发达国家外观设计创作者使用海牙体系,他们的国际申请费被减至规定数额的10%。